(2016)内0430民初7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吴某与敖汉旗万强广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敖汉旗万强广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7742号原告:吴某,女,1973年7月2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朝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敖汉旗万强广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敖汉旗新惠镇新洲新园路北。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某,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敖汉旗新惠镇蒙中街一组47。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敖汉旗万强广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吴某负担。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