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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4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如林与金秀瑶族自治县国有金秀林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如林,金秀瑶族自治县国有金秀林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24民初155号原告赵如林,女,1968年1月13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被告金秀瑶族自治县国有金秀林场,住所地金秀县金秀镇民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4499108044C。法定代表人黄崇斌,该场场长。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民享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1943716773。法定代表人陈顺利,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赵如林诉被告金秀瑶族自治县国有金秀林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如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79.00元,减半收取1389.50元,由原告赵如林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林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余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