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7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照红与杨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照红,杨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777号原告:徐照红,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海,北京市君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梦龙,北京市君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祺,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原告徐照红与被告杨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徐照红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照红撤诉。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童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