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民终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五洲易商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五洲易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终10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巴州大道中段紫金阳光12号楼A座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210601891D。法定代表人:骆秋红,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五洲易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中路48号2幢1单元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5U3NBX2B。法定代表人:陈美卿,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科、黎韵子,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五洲易商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7)渝0156民初124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镝鸣审判员 王 利审判员 蔡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许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