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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许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刑初403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男,1966年3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邑县,汉族,中共党员,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员,住山东省平邑县。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于2016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押临沂市看守所。辩护人袁和波、张庆军,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7]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志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为骗取贷款,于2016年11月20日,通过平邑县中医院一楼男厕所内小广告,联系到办假章、假证的人员,并以230元的价格购买了伪造的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印章和本人离婚证,后使用盖有伪造印章的证明,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广场西侧万阅城君庭担保有限公司办理贷款时,被该公司工作人员发现,被告人许某到临沂市火车站准备乘车离开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从犯罪嫌疑人许某处扣押到的印章、离婚证均系伪造。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供认,辩解是因帮朋友承担了贷款担保责任,法律意识淡薄触犯法律,请求法庭考虑其入伍15年,参加过抗洪抢险、六四平暴、森林救火,多次荣立三等功,享有八级伤残军人等情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所犯罪行情节轻微,介于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三、被告人在部队曾多次获奖立功。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19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同时辩护人当庭提供被告人两次荣立三等功证书两本、三等功奖章一枚及被告人的残疾军人证等。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为办理贷款,于2016年11月20日,通过平邑县中医院一楼男厕所内小广告,联系到办假章、假证的人员,并以230元的价格购买了伪造的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印章和本人离婚证,后使用盖有伪造印章的证明,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广场西侧万阅城君庭担保有限公司办理贷款,后被工作人员识破,贷款未果。被告人在临沂市火车站准备乘车离开时,被车站安检人员及道路民警查获。经鉴定,从被告人许某处扣押到的印章、离婚证均系伪造。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11月21日12时,在临沂站候车室入口,民警对许某携带的黑色手提包进行检查,在手提包底部当场查获一枚印章(刻有“平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713260005498”字样),对这枚印章予以扣押。2、鉴定意见证实:送检许某持有的一枚嫌疑印章不是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真印章。3、书证(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11月21日,侦查人员在许某处扣押印章一枚(刻有“平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713260005498”字样);扣押离婚证一本(红色外皮许某、李某离婚证)。(2)扣押的印章、离婚证照片(3)平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证实:经微机检索许某××无结婚和离婚记录。(4)查缴印章盖印的检材印文、公安机关取样样本。4、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的证言:我是临沂车务段临沂站客运车间安检员,我今天(2016年11月21日)上班,我在临沂站候车室三品检查点负责三品检查仪器值守。2016年11月21日12时10分许,我在临沂安检站检查危室值机安检,发现一个旅客携带的一个黑色手提包内有一枚印章。我就把在现场的执勤民警朱某、封某喊过来了,执勤民警在该旅客手提包底部内发现有一枚印章,民警随后将其带至值班室去处理了。这个印章是圆章,圆章上的内容是“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警检查时,我看了一下他的身份证,知道他名字叫许某,山东平邑人。(2)证人孙某的证言:我是公司的客户经理,主要就是干贷款担保业务。我昨天接待了一个叫许某的男子来办贷款业务的。公司位于临沂市区人民广场万阅城A座1801室。昨天(2016年11月21日)上午约十点多,平邑的许某给我打电话说到俺公司一楼大厅了,因为原来的材料我都办齐上缴了,就差他本人到银行签字了,我就让俺同事尚某领他到邮政银行去办理有关贷款手续。我是半个月前给他办理的贷款业务,他提供了身份证、户口薄、单位收入证明、工资流水、公积金流水等,他好像是平邑城建局什么单位的。他提供的单位收入证明有公章,就是盖的他单位的公章。昨天他就用身份证、银行卡,原来的手续都存了。是朋友介绍认识的他,说他急用钱。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于2016年11月21日的供述:2016年11月21日12时09分,我持5026次临沂至平邑站车票,在临沂站进候车室过“三品”检查的时候,安检员在我携带的黑色手提包里查处一枚印章,安检员把现场执勤的民警喊过来,民警对我携带的印章进行询问时,我承认这些印章是我伪造私刻的,后来我就被值班民警带到派出所了。印章是圆章,内容是“平邑县住房和建设局3713260005498字样”。我想从临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还账,贷款手续中的单位证明需要单位盖章,恰好平邑县住房和建设局办公室主任外地出差拿不出公章来,我着急还账,就找人私刻一枚“平邑县住房和建设局3713260005498字样”的印章,并在贷款手续中的单位证明上盖章,自己出了证明。2016年11月20日11时33分,我从平邑县中医院一楼男厕所门上看到了一个刻印章的小广告,上面留了7位电话号码。我打电话跟他们取得联系,谈好了价钱。当天下午16时05分,我用报纸包好230元钱,叠成三角形,放在平邑县中医院一楼男厕所西起第三个蹲位的纸篓里就走了。当天下午16时27分,我在平邑县中医院一楼男厕所西起第一个蹲位的纸篓里取我的印章。我不记得这个电话号码了。通话记录也被我删掉了。通话的人是一个男的,童声,听口音是本地人,电话里多次嘱咐“删除号码、通话记录,不要回头。“这个印章他收了我二百三十块钱。我知道这是违法行为,我就是图方便,才这么做的。被告人许某于2016年11月21日的供述:查获的红色外皮的离婚证也是我找人伪造的,是和公章一起伪造的。2016年11月18日上午9点钟左右,我在平邑县中医院一楼男厕所门上看到一刻印章的小广告,上面留着一个手机号码,因为我欠了别人30万元的高利贷,我就想着私刻一个单位的公章弄套假手续贷款,就把上面的号码记住了,到了2016年11月20日上午9点23分,我就给记下来的号码打电话,是一个男的接的,我就问刻一个公章和一个离婚证多少钱,他给我说要280元钱,我就和他讨价到230元钱,然后他就问我公章要什么单位的,我就给他说了我们单位的公章上面的内容及编码“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713260005498”,接着他又问我离婚证上面的内容,我就编辑了一条短信把我和妻子李某的信息发给他了,他就让我到上午11点33分,把一张2寸的照片和230元钱用报纸包好,叠成三角形放在平邑县中医院一楼男厕西起第一个蹲位的纸篓里,到下午4点50分再到原位置拿东西,我就按照他的安排做了,到了下午4点27分他又给我打电话说厕所里有人,时间向后拖到下午4点55分,到了下午4点55分,我又到了厕所,这次在我放钱的位置找到一个报纸包着的红塑料袋,塑料袋里有一枚红色圆形橡胶印章,上面的内容是“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713260005498”,一本红色外皮的离婚证,里面就是我和妻子李某离婚的信息,我拿到印章和离婚证后就找了一个打字社,打印了一张证明,内容是“此证明许某(××)系我单位正式职工,在物业管理科工作至今,特此证明。”落款是“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11月21日”,打印好证明后我就用刻的公章盖在落款处了,今天(2016年11月21日)上午10点钟左右,我从单位请假后就坐车来临沂市区,到了市区后我在临沂市人民广场西侧的万阅城找到了小牛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公司的一名女员工接待我后,我就把证明和离婚证给了她,她看了我提供的证明和离婚证后,就给我说证明上的公章是假的,离婚证都是绿皮我这个是红皮,都是假手续,不能给我办理贷款,让我再准备手续下午再来,接着当着我的面就把我做的假证明撕碎了,我接着就走了,到了上午12点09分,我买了到平邑县的火车票准备回平邑,在火车站候车厅三品检查点把我手提包里的印章和离婚证查出来了,后来铁路公安局就把我和被查获的印章、离婚证移交到你们兰山公安分局便衣大队来了。伪造印章和离婚证人的电话我不记得了,他当时嘱咐我删除通话记录,我就删除了,两样花了230元钱。只是想办理贷款。被告人于2016年12月28日供述:我前几年给战友贷款作了提保人,后来那个人跑了,法院判决我还款。为了还钱,我到单位盖过几次公章,办理了几个信用卡,后来俺单位不给盖了,我就想自己私刻公章自己方便使用,又因为没有离婚证,俺老婆还必须签字,我又办理了假的离婚证。3、综合证据(1)户籍信息证实:许某,男,1966年3月1日生,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1月21日12时许,临沂站安检员刘某向铁路民警口头报称一名进站旅客携带的黑色手提包内有一枚印章,形迹可疑。遂对该旅客许某(男,50岁,住山东省平邑县)携带的黑色手提箱进行检查。打开手提包后,在手提包底部查获了一枚印章。许某供述:一枚印章均系伪造。遂将其带回派出所继续审查。(3)办案说明两份证实:经讯问、上网查询未发现被告人许某的前科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系初犯、偶犯,庭审中认罪、悔罪,同时考量被告人的工作履历,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方人民陪审员  王玉鑫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范运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