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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学堂、岳卫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堂,岳卫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杨学堂,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岳卫忠,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杨学堂与被执行人岳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源民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2017)鲁0323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杨学堂与被执行人岳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审 判 员  王连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邴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