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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敖云奎与钱云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云奎,钱云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841号原告:敖云奎,男,1969年5月25日生,汉族,住赤水市,被告:钱云川,男,197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敖云奎诉被告钱云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敖云奎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敖云奎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云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00元,减半收取3,650.00元,由原告敖云奎负担,剩余3,650.00元予以退还原告敖云奎。审判员  曹正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昌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