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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艳与薛亮民借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薛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2067号原告王艳。被告薛亮。原告王艳与被告薛亮民借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薛亮住址,因被告薛亮不在此居住,无法向被告薛亮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薛亮送达地址,要求原告补充被告薛亮送达地址后,原告提供被告薛亮新的送达地址,并与法院共同送达,经查证原告提供的新送达地址房屋已经出卖,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薛亮下落不明的证据,本案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本院无法公告送达。现本案属于被告薛亮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75.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