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齐淑华与郭殿振民间借贷纠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淑华,郭殿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保91号申请人齐淑华,女,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郭殿振,男,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齐淑华与郭殿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周文杰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郭殿振在吉林九台农商银行的存款。二、解除齐淑华在吉林九台农商银行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闫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