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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1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改改陈耀国与陈明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改改,陈耀国,陈明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1民初848号原告张改改,女,44岁,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隆兴昌镇。法定代理人陈耀国,系原告儿子。原告陈耀国,男,21岁,住五原县隆兴昌镇。被告陈明河,男,50岁,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荣丰路南头份子村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改改、陈耀国诉被告陈明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改改、陈耀国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改改、陈耀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张改改、陈耀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温程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