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丰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宇柔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丰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张宇柔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1160号原告:四川丰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工业园区A区希望西路294号。法定代表人金振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移园,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政琼,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宇柔。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四川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丰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宇柔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四川丰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而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颖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