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凯与莫学习、王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莫学习,王梅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199号原告:王凯,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莫学习,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梅英,女,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王凯与被告莫学习、王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原告的起诉属于无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亚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荣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