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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民再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方丽、周玮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方丽,周玮,XXX,张爱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民再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方丽,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周玮,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芦山,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XXX,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滨西监区服刑)。原审被告:张爱芝,女,195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系方丽母亲,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再审申请人方丽因与被申请人周玮、原审被告XXX、张爱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现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皖07民申1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方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被申请人周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芦山、原审被告张爱芝到庭参加诉讼,XXX因服刑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10月21日,一审原告周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XXX、方丽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23333元(违约金计算方法:自2014年6月4日按月利率2.5%计算至起诉之日,起诉后违约金由法院判决);被告张爱芝对借款本金、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3日,XXX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周玮借款20万元,并承诺于2014年6月3日前归还借款;如逾期则每日支付违约金1000元;如逾期10日,则在自愿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将其名下及家庭财产清偿债务,并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拍卖变更等相关手续,同时承担相关费用。该笔借款由被告张爱芝提供担保。XXX与方丽系夫妻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定还本付息。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12月3日,被告XXX向周玮借款20万元,并向周玮出具借据,承诺:于2014年6月3日前归还;如逾期则每日支付违约金1000元;如逾期10日,则在自愿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将其名下及家庭合法财产(如住房、工资、汽车、黄金等)交与周玮做债务清偿,并无条件配合周玮办理拍卖变更等相关手续,同时承担相关费用。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被告张爱芝在借条上签字予以担保,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违约金,未约定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同日,周玮通过其工商银行账户向XXX汇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XXX、张爱芝均未能按约定归还欠款。另查明:XXX与方丽于2010年9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7月18日登记离婚。一审法院认为:XXX向周玮出具的借条系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周玮将借款交付XXX,履行了出借人的义务。XXX未履行到期返还借款的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偿还周玮借款本金并赔偿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周玮和XXX约定的违约金已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XXX、方丽曾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XXX所负债务,应由XXX、方丽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张爱芝在借条上签字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属于连带责任担保;对担保期限没有约定,周玮可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2014年12月2日前)要求被告张爱芝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XXX、方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玮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自2014年6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四倍计算);二、被告张爱芝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650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20元,由被告XXX、方丽负担。申请人方丽再审诉讼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方丽对XXX欠周玮20万元的借款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其主张的理由为:1、XXX以其资金周转所需向周玮借款20万元,方丽对此一无所知。现在银行大额借贷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方可生效。本案XXX的借款,未要求方丽与借款人共同签字。XXX系上海先行监理公司铜陵分公司的临时工作人员,没有经营活动需要借大额资金;近几年,XXX向多人借款金额巨大,完全超出其生活需求。2、XXX一直有赌博恶习,2008年因赌博被原工作单位劝退辞职。因赌博多次借高利贷致债主至家中追索债务,方丽对其劝告无果后于2010年与其离婚。因XXX在双方父母面前作出悔改承诺,方丽考虑到孩子年幼及XXX受过高等教育,遂与其复婚。2014年XXX因参与赌球欠下巨额债务,为躲避债主经常无音讯。方丽从公安机关得知XXX曾于2011年因赌博被刑拘过。因XXX沉迷赌博、从未悔改,故双方于2014年7月再次离婚。双方离婚协议约定,XXX的债务是未用于共同生活的个人债务,其承诺的女儿抚养费至今未支付。3、XXX本人承认2010年开始参与赌球,欠债200余万元。2013年12月3日,XXX借得周玮资金后,当日以网银转款方式将借款转入他人银行卡,偿还三笔赌债,即偿还阮成武8万元、戴俊云10万元、姚尚武7500元。4、2014年9月17日,铜陵市顺通典当公司起诉XXX民间借贷纠纷案,原狮子山区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判决认定XXX借款30万元为个人债务,与方丽无关。2015年7月,XXX因借巨额款项涉嫌犯诈骗罪,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逮捕,2016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XXX所欠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不足,适用法律有误。XXX向周玮借款虽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全部被XXX用于赌博和偿还赌债,其借款应由其个人承担。被申请人周玮辩称,1、关于XXX借款还赌债之说,无事实根据。铜陵市公安局对XXX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能证明XXX2011年9-12月在境外网站赌博。2015年9月16日,芜湖市公安局对XXX的讯问笔录,芜湖市经济开发区法院判决书,均为其单方陈述,无其他证据证实,不能证明XXX以借款偿还赌债。2015年12月再审申请审查阶段,对XXX父母的谈话笔录合法性存在严重缺陷,谈话人未表明身份,被询问人身份未记录,谈话记录不完整。2、即使如方丽所说,XXX以借款偿还赌债,也与周玮无关。2016年9月13日询问笔录,就XXX向周玮借款20万元的用途,其陈述为“我记不清了,应该是用于还赌博债的。”此表述不能证明方丽主张的事实。在XXX银行账户余额不明的情况下,银行转账凭证不能证明其向阮成武等三人支付的资金是周玮汇入的款项。3、XXX的陈述,并未明确表明其向周玮借得的资金是用于偿还赌债。阮成武、戴俊云、姚尚武均系XXX的原岳母张爱芝的朋友,故方丽应提供阮成武等三人的证言。阮成武是经营石子场的,姚尚武是经营黄沙销售的,均不是从事赌博的人员。4、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XXX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XXX对周玮所负债务并非发生在赌博活动中。一审时张爱芝称,XXX当时以从事承包工程经营需要资金为由而借款。张爱芝为XXX借款债务作出保证担保,可以证明周玮不知道XXX借款时的实际用途。原审被告张爱芝陈述本人不认识周玮;XXX要本人为其借款担保,并称其有急事需要借款,只借两个月,并要求本人不能将借款之事告诉方丽。周玮当时表示不向本人要求还债。在XXX的劝说下,本人才签名的。本人不识字,看不懂借条上写的内容。本案再审申请人方丽、保证担保人张爱芝,对一审法院认定XXX于2013年12月3日向周玮借款20万元及至今未偿还该笔借款的事实无异议;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当事人以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逾期还款违约金责任、担保责任范围等内容也无异议,本院再审予以确认。根据方丽申请再审时提交的证据和周玮的质证意见,本院再审查明:2013年12月3日,XXX向周玮出具的《借条》载明,“乙方(XXX)由于急需资金周转,特向甲方(周玮)借款,并于今日收到甲方借款共计贰拾万元。”周玮向一审法院提供的银行转款凭证,证明其于当日通过工商银行向XXX的银行卡(尾号4442)账户转账支付借款20万元。借款进入账户后,XXX的账户余额为200033.41元。当日,XXX以网银转款方式分别转给戴俊云10万元(银行卡号尾号8768)、阮成武8万元(银行卡号尾号9188)、姚尚武7500元(银行卡号尾号3728),合计转出资金18.75万元;XXX本人取出现金1.2万元。对于XXX借该笔20万元的实际用途,XXX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陈述(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询问笔录》):因欠别人赌债,债主索债逼的急,即以承包工程资金周转所需向周玮借款,并骗其岳母担保;现在还欠阮成武三四十万元、姚尚武50万元;尚欠他人多少债务,本人也不知道,但本人向他人借款确实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都是利滚利还赌债的。在本案庭审中周玮称,经一位开办采石场的朋友介绍与XXX相识,并得知XXX在铁路建设单位工作,掌握有关工程施工市场信息;XXX说其家里有事需要借款,可让其岳母担保;其岳母与采石场做生意,本人认可其岳母的人品和信誉,即将钱款借给了XXX。另查明,方丽与XXX于2006年10月8日结婚,2010年7月离婚后于2010年9月14日复婚;2014年7月18日,方丽与XXX再次离婚。双方以登记离婚协议约定,现居住的房屋属婚前财产,归女方个人所有;在婚姻存续期间XXX所欠债务属其个人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2012年6月2日,XXX因于2011年9月至12月在方月娇开设的境外“英伦”网站进行赌博,被铜陵市公安机关给予其罚款500元、收缴赌资1万元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2015年7月9日,XXX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芜湖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6年6月16日,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XXX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该院作出(2016)皖0291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2013年6月至10月,XXX以其承包宁安铁路芜湖市新车站建设工程土石方项目需要资金的虚假理由,骗得胡强、刘思平、卢德辉三人入伙资金共计140万元,所骗资金均用于偿还赌债;2014年4月12日至5月21日,XXX岳母张爱芝代为退还赃款61.5万元;2015年7月1日,XXX被芜湖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年1月22日,XXX亲属代为退还赃款10万元;XXX供述,自已赌球输掉二三百万元,2013年上半年得知宁安铁路芜湖新车站建设工程即将开工,想通过工程项目挣钱,就与胡强商议运作工程项目,对胡强提出需要前期运作资金和合同保证金;三人陆续提供的资金140万元被其用于偿还赌债。2015年9月16日,XXX向芜湖市公安机关供述:其自2010年开始,因从事网上和地下赌场赌球活动输了很多钱,为了还赌债到处借款;其所骗资金140万元和其他借款,除用于偿还赌债外,剩余部分继续用于赌球。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是:本案借款是否属于XXX与方丽的共同债务,即方丽对XXX向周玮借款的债务是否应承担还款义务。本院认为,方丽主张XXX向周玮借款,均被XXX用于赌博和偿还赌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借款债务应由XXX个人偿还。周玮辩称XXX借款用于还赌债之说无事实依据。对此争议,根据XXX和保证人张爱芝陈述,XXX是以其承包工程需要经营周转资金之名向周玮借款。依据方丽提交的XXX银行账户进出资金账单看,XXX向周玮借得资金后即将借得资金18.75万元支付给了戴俊云、阮成武、姚尚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该司法解释最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了《补充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即该司法解释的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夫妻共同债务,系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自己名义向他人借款形成的合法债务,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借款人XXX因参与赌博,采取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大量举债;XXX为偿还巨额累积债务,于2013年6月至10月实施诈骗犯罪行为。其骗取他人巨额资金之后,又以其个人名义于2013年12月3日向周玮借款,且将所借周玮的大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前期借款累积债务;其借得的周玮资金虽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属于借贷双方违法犯罪活动中形成的非法债务。因此,本案借款仍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对再审申请人方丽的再审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维持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289号民事判决。再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方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 萍审判员 徐际双审判员 郑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婉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