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支行与张春华、李翠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支行,张春华,李翠丽,沈丘县新大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87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支行,住所地:沈丘县槐店镇泰安路南5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6700888654。法定代表人:高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才东,公司员工。被告:张春华,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李翠丽,女,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系被告张春华之妻。被告:沈丘县新大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迎宾大道北段。注册号:411624000034078。法定代表人:朱纪鑫,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支行诉��告张春华、李翠丽、沈丘县新大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支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支行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元(已减半),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许士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