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市嘉洁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市嘉洁物业有限公司,李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2民初485号原告:锦州市嘉洁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现代家园。法定代表人:毕再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冰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航,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士英里锦城四月天。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市嘉洁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锦州市嘉洁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市嘉洁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锦州市嘉洁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岳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