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民终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林万平与李国年、兰秀英合伙协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万平,李国年,兰秀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民终1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万平,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东,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年,男,土族,生于1962年10月1日,海东市乐都区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秀英,女,土族,生于1963年3月18日,海东市乐都区人。以上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闻花,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万平因与被上诉人李国年、兰秀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2016)青0202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林万平基于被上诉人李国年于2011年11月21日给其出具的欠条主张权利,双方之间属债权债务关系,原审定性合伙协议纠纷不当;一审以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后,又以普通程序再次开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作出裁定,属程序违法;一审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乐都区人民法院(2016)青0202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乐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马丽华审判员 林 海审判员 霍成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庆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