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民初3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元xx与被告邱xx、毛x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xx,邱xx,毛x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4民初3897号原告:元xx,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律师。被告:邱xx,男。被告:毛x,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奚xx,律师。原告元xx与被告邱xx、毛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被告邱xx、被告毛x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志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元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703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案外人庭川亚纪子(日本国籍)因其自营的“常州生茂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原告分别于2013年9月12日转账汇款50万元,9月16日转账汇款40万元到其指定的账户,被告邱xx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后借款期限届至,庭川亚纪子未能归还借款。2014年8月22日,被告邱xx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承诺在2014年10月20日前替庭川亚纪子偿还50万元,2015年3月前归还余额40万元,但其未能按约归还。后原告在与被告的业务往来中扣除了其部分货款,金额为197000元,尚结欠703000元未能归还。被告毛x与邱xx系夫妻关系,应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经原告无数次向被告催要均无果,故诉至法院。被告邱xx辩称,是答辩人介绍庭川亚纪子向原告借钱的,答辩人没有收取任何好处,并且也被庭川亚纪子骗了很多钱;之前庭川亚纪子也归还了原告大概20多万元,后来庭川亚纪子就跑了,答辩人找到她以后她也没有钱。然后答辩人就跟原告商量说从答辩人和原告之间的业务往来中扣一点,大概每个月扣个万八千元,但是有一次原告就直接扣了答辩人不到20万元。对原告起诉的事情没有异议,但是对其主张的金额有异议。被告毛x辩称,原告起诉债务的性质是担保之债,但是担保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驳回原告诉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22日,被告邱xx(曾用名邱勇)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内容为“2014年1月29日庭川亚纪子向元xx借现金90万元,我邱xx作担保人,按还款约定庭川亚纪子至今尚未偿还借款给元xx,作为担保人,我愿意在2014年10月20日前替庭川亚纪子偿还50万元,剩余40万元在2015年3月份前还清。还款人:邱勇”。后被告邱xx按还款计划履行担保义务,原告在其与邱xx业务往来中扣除197000元货款,余款邱xx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邱xx与毛x原系夫妻,2015年1月14日两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庭审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邱xx出具的还款计划一份,证明其自愿担保的事实;2、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三张,证明其于2013年9月12日分两次向庭川亚纪子指定的其公司会计蔡萸账户汇款50万元、同月16日再次汇款40万元,合计90万元的事实;3、庭川亚纪子于2014年4月8日出具的说明一份,内容为“2014年1月29日,本人向出借人元xx出具了金额为人民币壹佰叁拾柒万伍仟叁佰捌拾元(含2014年1月29日后借的柒万玖仟伍佰捌拾元)的借条一张,其中玖拾万元借款由元xx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本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营业室,户名:蔡萸,银行账号:9558881105000325539),其余借款由元xx以现金直接交付给本人。上述借款的交付时间早于借条上记载的时间(后借的柒万玖仟伍佰捌拾元除外),交付地点为常州市钟楼区。特此说明”,证明原告向庭川亚纪子出借的金额远高于被告邱xx的担保金额,庭川亚纪子有部分还款也是针对其担保数额以外的部分。对上述证据,被告邱xx质证如下:1、还款计划书是原告骗其书写,当时说好债务大家平分,慢慢还;2、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三张无异议;3、庭川亚纪子的说明质证意见同被告毛x。被告毛x质证如下:1、对还款计划书无异议,本案的借款人是庭川亚纪子,担保人为邱xx,为担保责任;2、银行汇款时间与借款时间不吻合,怀疑借款是否真实存在;3、真实性无法核对,实际上原告只通过银行转账90万元,并没有现金。审理中,原告向本院出具说明一份,陈述:在2014年7月前(也就是邱xx还没打给我还款计划前)是收过现金,是邱xx向借款人庭川亚纪子讨要还给我的,因庭川亚纪子借我元xx共计1375380元,经过还款后还欠900000元整没还,所以邱xx写给我的还款计划是900000元整。两被告认为该说明证实原告确实收取了庭川亚纪子的部分还款,邱xx只对担保金额的9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庭川亚纪子的还款应在总担保金额中予以扣除。本院认为,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案外人庭川亚纪子向原告借款后,因未及时归还,被告邱xx出具划款计划,承诺为庭川亚纪子的90万借款作担保人,并明确还款时间及金额,其应按照还款计划约定及时履行担保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邱xx履行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邱xx虽陈述该还款计划是被原告骗其书写及庭川亚纪子已归还部分借款,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还款计划的出具非其真实意思,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其2014年8月22日出具还款计划后其本人或庭川亚纪子存在归还借款的行为,鉴于原告对2014年8月22日的庭川亚纪子的还款不予认可,对被告邱xx的陈述,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涉案债务是否为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涉案为被告邱xx为庭川亚纪子向原告借款的担保之债,虽邱xx出具还款计划承诺担保之时,被告毛x与其夫妻关系,但并无证据显示毛x亦同意为庭川亚纪子的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有担保之意愿,故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被告邱xx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元xx归还借款703000元;二、驳回原告元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3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邱xx承担,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代家军人民陪审员 许静霞人民陪审员 戴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汶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