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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5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王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王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173号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2011号1幢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36202019B。法定代表人:张一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木春,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祥,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健,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3元,减半收取497元,由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丹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弘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