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23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邬正苍与被告杨国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正苍,杨国军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23民初287号原告邬正苍,男,1951年5月5日生,彝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被告杨国军,男,1979年11月30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原告邬正苍与被告杨国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邬正苍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愿达成协议,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正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邬正苍承担。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荣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