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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申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杨晓嵩、陈美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晓嵩,陈美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申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晓嵩,女,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美丽,女,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再审申请人杨晓嵩因与被申请人陈美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41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晓嵩申请再审称,请求: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41452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二、诉讼费用由陈美丽承担。申请再审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缺乏关键证据。被申请人陈美丽现年30岁,出身农民家庭。被申请人不可能有一次购买两套住房的经济能力。原判决未查明的基本事实就是被申请人是否有相应的购买能力,缺乏的关键证据就是被申请人向开封市金杞拍卖行交付拍卖房款的银行转账记录。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委托拍卖合同)系被申请人与开封市金杞拍卖行伪造。开封市金杞拍卖行无营业执照,不具备拍卖资格。为了骗取申请人房产,双方恶意串通,伪造相关证据,由被申请人进行恶意虚假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晓嵩委托河南省开封市金杞拍卖行对其所有的坐落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和韵路1342号景杉园2号—301房屋进行拍卖,陈美丽以拍卖的形式购买了杨晓嵩所有的上述房屋,并支付了房款。杨晓嵩有义务协助陈美丽办理过户手续。故原审判决对陈美丽要求杨晓嵩协助其办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和韵路1342号景杉园2号—301房屋过户手续予以支持是正确的。杨晓嵩的再审请求及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审查期间杨晓嵩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晓嵩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 晶审判员 褚 竞审判员 高荫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靳一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