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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执5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553朱雯莹与许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雯莹,许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4执5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雯莹,女,1966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被申请执行人:许幸,男,1981年7月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戚墅堰区。本院在执行朱雯莹与许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6)苏0404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许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雯莹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许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遂展开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许幸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其名下银行存款5649元依法扣划并给付申请人4231元,被执行人许幸的银行账户被本院于2017年3月19日依法冻结,2017年5月4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及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许幸已不在户籍所在地本市戚墅堰区戚厂工房九(3)75幢丙单元202室房屋居住现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钟楼区人民作出的(2016)苏0404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钱   金   华审判员 王笑一审判员蒋小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云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