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执5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徐放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徐放鸣,陈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5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75327358A)。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法定代表人:蓝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邬旭丹,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放鸣,男,195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执行人:陈翠英,女,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放鸣、陈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徐放鸣、陈翠英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11执59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佳代理审判员 潘懿峰代理审判员 张松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庄志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