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5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文山海纳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吴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山海纳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5民初705号原告:文山海纳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吴建,男,现住马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山海纳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山海纳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兴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