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永春、南小丫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永春,南小丫,杨艳清,刘永学,王树姣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1901号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法定代表人刘超,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建忠,系公司职工。被告:刘永春,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南小丫,女,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杨艳清,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刘永学,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王树姣,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刘永春、南小丫、杨艳清、刘永学、王树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振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绍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