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辖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昆山瑞坦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方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昆山瑞坦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刘方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辖53号原告:昆山瑞坦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学院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宇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宇,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方,女,198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昆山瑞坦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坦纳公司)与被告刘方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瑞坦纳公司诉称:刘方于2013年10月21日进入瑞坦纳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工资发放采用基本能力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绩效奖金。绩效奖金的发放条件为“根据个人考核结果和公司、部门经营情况,绩效奖金的基数乘以绩效奖金系数,年度统一发放。”2014年10月20日,绩效奖金的基数调整为3150元/月。之后,在瑞坦纳公司经营过程中,根据瑞坦纳公司管理层讨论考虑到员工买房、生活支出急需用钱,员工决定将绩效奖金的发放由年终统一发放变更为每月预发放。瑞坦纳公司认为奖金预发放的形式不能改变绩效奖金的性质,发放多少仍然需要按照瑞坦纳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刘方个人考核结果等情况综合考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将刘方的工资认定为6900元没有事实依据,也违背了绩效奖金的发放原则,以该标准认定瑞坦纳公司拖欠刘方工资严重违背事实。另,仲裁裁决书关于刘方应支付房租也没有查清。关于违法解除事宜,刘方两次违纪的事实确定,瑞坦纳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书武断的不予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判决瑞坦纳公司无需支付刘方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工资差额30071.7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500元,共计64571.7元,本案诉讼费由刘方承担。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方系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配偶,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鉴于被告刘方系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丁明亮的配偶,为排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本案不宜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潘军锋代理审判员 周亚冠代理审判员 周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戚亦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