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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215号原告:赵某某,男,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委托代理人:XX树,五大连池市青山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住五大连池市。委托代理人:王保平,五大连池市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王某某偿还欠款2300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至6月与2015年4月至6月,王某某因资金紧张在赵某某处赊销化肥、农药,合计23008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2014年11月前与2015年11月份一次性还清欠款。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某某提交的销售单名称是莫旗红彦农业技术推广站,而赵某某系莫旗红彦农业技术推广站的负责人,其以个人名义主张权利���体不适格,故赵某某以个人名义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1.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栾良玉人民陪审员  刘亚莉人民陪审员  张银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包静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