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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钟兆香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兆香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3刑初21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兆香,女,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18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号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合肥市女子看守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庐阳检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兆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兆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兆香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兆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17日期间,被告人钟兆香多次在其租住的合肥市庐阳区的家中,容留高近、张(均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钟兆香与高近凑钱购买了甲基苯丙胺,后在钟兆香位于庐阳区家中用冰壶一起进行了吸食。2、2017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钟兆香与高近、张一起,在钟兆香位于庐阳区的家中用冰壶吸食了张健携带来的甲基苯丙胺。3、2017年2月17日晚,被告人钟兆香在其位于合肥市庐阳区的家中,先后容留高近、张吸食了其备好的甲基苯丙胺。2017年2月18日零时许,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三大队民警巡逻至花冲公园附近时,抓获吸毒人员高近,之后到容留吸毒现场将被告人钟兆香抓获归案,后移交合肥市公安局大杨派出所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兆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吸毒人员高近、张的证言笔录;检查笔录;房屋租赁合同;合肥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及本院暂存款收据等证据与被告人钟兆香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兆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提供场所供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兆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良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欣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