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修德立、青岛盛世玮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德立,青岛盛世玮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76号申请执行人:修德立,男,汉族,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现住青岛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坚,男,汉族,系青岛李沧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青岛盛世玮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宋培江,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修德立与被执行人青岛盛世玮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213民初17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17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俞元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