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胜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34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胜有,男,汉族,1963年5月26日出生,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羁押,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胜有犯寻衅滋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胜有于2017年1月22日16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前半壁街东口十字路口红绿灯处,酒后无故以挥拳击打及持装有硬物的白色织物手包砸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驾驶的大众牌辉腾WVWFE73D型轿车前机盖砸坏。被告人张胜有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将其手包及其中物品扣押。经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轿车修复价格为38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胜有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张胜有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被告人张胜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胜有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胜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二、在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清单)发还被告人张胜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喻晓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 丹清单钱包一个充电器一个钥匙扣一个手包一个香烟一盒鼻毛器一个首饰盒一个手机模型一个笔记本一个笔三支剃须刀一个耳机盒一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