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84民初3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米金英与袁朝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金英,袁朝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3503号原告米金英,女,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告袁朝立,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原告米金英与被告袁朝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按原告诉状中所列被告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原告亦不能提交该被告准确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米金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建东人民陪审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王 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素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