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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何双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双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刑初16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双全,住吉林省榆树市。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于2016年5月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双全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双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7日晚,被告人何双全经与李某1(已判刑)、倪某(另案处理)合谋后,窜至长春市第六十八中学三楼微机室,由李某1、倪某在外放风,将一台戴尔EX360型电脑主机、二台戴尔E1909WB液晶显示器盗出。当晚,被告人何双全、李某1、倪某将所盗赃物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低价卖给宽城区杭州路汉口小区“槟文旅店”店主李某2。2010年9月9日晚,被告人何双全与李某1、倪某又以同样手段,在长春市第六十八中学微机室盗走戴尔EX360型电脑主机两台、戴尔E1909WB液晶显示器四台。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认定,被盗赃物价值人民币906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双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双全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7日晚,被告人何双全经与李某1(已判刑)、倪某(另案处理)合谋后,窜至长春市第六十八中学三楼微机室,由李某1、倪某在外放风,将一台戴尔EX360型电脑主机、二台戴尔E1909WB液晶显示器盗出。当晚,被告人何双全、李某1、倪某将所盗赃物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低价卖给宽城区杭州路汉口小区“槟文旅店”店主李某2。2010年9月9日晚,被告人何双全与李某1、倪某又以同样手段,在长春市第六十八中学微机室盗走戴尔EX360型电脑主机二台、戴尔E1909WB液晶显示器四台。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认定,上述二起被盗赃物价值人民币906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何双全的户籍信息证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被告人何双全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李某1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孙某陈述;证人倪某、李某2证言;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结论书。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一致,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双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双全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有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何双全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双全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双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2035年11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荣富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咏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