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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5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炳荣与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解放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炳荣,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解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5860号原告:张炳荣,男,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代理人:黄火荣,常州市金坛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解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解放村。法定代表人:柏罗庚,该村民委员会责任。委托代理人:吴潮民,江苏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炳荣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解放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炳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炳荣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张炳荣负担。审 判 长  崔竹云人民陪审员  华 芸人民陪审员  李文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丽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