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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青县硕丰物资销售有限公司与青县宇瑞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县硕丰物资销售有限公司,青县宇瑞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1744号原告:青县硕丰物资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104国道南拨子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22557690213A。法定代表人:李伟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青县宇瑞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上伍乡上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2256893923XF。法定代表人:马文其。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县硕丰物资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县宇瑞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县硕丰物资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县硕丰物资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县硕丰物资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0元,由原告青县硕丰物资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庆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彧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