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代鹏白音努尔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音努尔,代鹏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02刑初180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音努尔(别名于天仓),男,住松原市宁江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6月22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2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1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辩护人汪百灵,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代鹏,男,住前郭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1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执行逮捕;于2016年11月4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监视居住。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1月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21日对其取保候审。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音努尔、代鹏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徐某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5日和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天威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代理人王彦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的代理人任晓虎,被告人白音努尔及辩护人汪百灵、被告人代鹏均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5月17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徐某分别与被告人白音努尔、代鹏的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收到损失费合计人民币12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徐某对被告人白音努尔、代鹏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白音努尔、代鹏因代鹏亲属房屋拆迁多要拆迁费而被拒一事,对宁江区兴原乡倪窑村村委会主任李某、松原市飞达集团副总裁徐某产生不满,遂于2016年9月20日14时,纠集张某、樊某、张某1等人(均在逃)持钢管、镐把等凶器,窜至宁江区兴原乡倪窑村村委会拆迁办公室,持钢管、镐把将被害人徐某、李某打伤,而后逃离现场。经松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徐某左眉弓裂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李某左手第5指骨基底粉碎性骨折、左手第5掌骨粉碎性骨折、左侧第5-7肋骨3处骨折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头部瘢痕、鼻部瘢痕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白音努尔、代鹏纠集他人持凶器无故殴打他人,造成2人共计三处轻伤、三处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白音努尔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白音努尔、代鹏、丁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白音努尔辩护人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音努尔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有异议,被告人白音努尔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因被告人代鹏亲属房子拆迁补偿问题而引发,代鹏要教训李某,被告人白音努尔同意了,并参与殴打被害人。被告人的行为是事出有因,不是无事生非,且伤害对象明确。2、被告人白音努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应从轻处罚。3、被告人白音努尔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本院所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7年5月17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徐某分别与被告人白音努尔、代鹏的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收到损失费合计人民币12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徐某对被告人白音努尔、代鹏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撤回起诉。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抓获经过载明,2016年9月27日,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警大队在工作中在前郭县蒙师家属楼1号楼1单元102室将犯罪嫌疑人白音努尔抓获;同日在前郭县仟汇宾馆205房间将犯罪嫌疑人代鹏抓获。2、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载明,被告人代鹏、白音努尔的自然身份情况;代鹏未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白音努尔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前郭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2年7月15日刑满释放,现实表现一般。3、住院病历载明,被告人代鹏因患双上肺空洞性肺结核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4、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白音努尔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6月22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5、情况说明载明,案发现场无视频监控。6、情况说明载明,白城市监狱狱政管理科于2016年12月28日出具:白音努尔,别名于天仓,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前郭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2年7月15日刑满释放。7、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载明,张某、樊某、张某1于2016年9月30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列为网上逃犯。8、办案说明载明,本案涉及的钢管、棒球棒未找到;“杨帅”等人进一步查找中;张某、樊某、张某1被列为网上逃犯,三人正在抓捕中。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飞达公司的拆迁员。2016年9月20日上午,白音努尔、代鹏与一个不认识的人到公司办公室说找李某,领头的是白音努尔,进屋骂李某,说村长不帮老百姓说话。他们与徐某说几句话就走了。下午两点半左右,公司门口停了奥迪、现代两辆车,从车上下来十多个人,戴着口罩,手里拿着镐把、铁棒子、刀。他们冲进办公室,一个人跟我说:没你啥事,别吱声。之后他们进徐某办公室,我就听见打架、辱骂、吵闹声。不一会徐某从屋里抱着头跑出来,有几个人在后面拿铁棒子追打他,打在徐某胳膊上,打几下没看清,我开开门徐某跑出去了,也不知道谁打我右腿一棒子,这时白音努尔等人出来,他们上车走了,我进屋发现李某头部左侧额头处有一个刀口,我就拉着徐某、李某去医院。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飞达公司项目推动专员。其证实内容与刘某证实一致。3、证人尤某的证言证实,我和于天仓是从小玩到大的好朋友,我没事就到于天仓那喝茶。今天我到于天仓那,他跟我说去找一个叫凯哥的人帮忙对侯窑打仗的是进行和解,让我拉他出去。我开车到同馨花园小区一个超市接到凯哥,之后我们三个人到洪宝西餐厅,于天仓说把对方两个人脑袋打坏了。凯哥说不能打电话,打电话可能把事情整的更糟糕。后来我和于天仓把凯哥送回同馨花园小区,我拉着于天仓到我家吃饭,警察来把我俩带走了。于天仓打仗的第二天我去他的公司,当时在他办公室有胖龙(小龙)、小鹏、小帅、小博、代某、于天仓和我,代某说因为他大姑家拆迁和李某吵吵了,于天仓说去了把人打坏了,没说打啥样,之后我就走了。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我是兴原乡倪窑村村委会主任。2016年9月20日下午两点半左右,我和徐某在徐某办公室研究交地的事,这事进来十多个人,有戴口罩的,有拿棍子的,有拿刀的。他们进办公室没说话,直接朝徐某头部打了两三棒子,徐某转身往外跑,他们就朝我来了,我说:我说配合征地的,没我啥事。他们也不听、不说话,用铁棍子就打我,我用胳膊档,有一个戴口罩的拿到上来说扎死我,拿刀朝我肚子上扎被我躲过去了,之后用刀把我脑袋砍出血了,我喊救命他们也没停手,打了一会他们退出去了,徐某从外面回来说报警了,刘某拉着我和徐某去医院了。2、被害人徐某的陈述,我是飞达集团副总裁。2016年9月20日下午两点半左右,能有十多人冲进我在侯窑村的拆迁办公室,当时我和李某正在谈动迁的事,进来的人也没说话,有一个穿黑半袖男子拿着铁棒子打在李某头部,李某被打倒了,我回头把棒子抓住,后面上来四五个人,用棒子打我后脑很多下,我抱头往大厅跑,那些人就追我,刘某把门开开我冲出去了,后面的人追我有50多米都跑了,我就报警了。之后回屋看见李某头部左侧有一个刀口在流血,刘某拉着我和李某去医院了。我通过照片辨认,白音努尔是先进屋的,领一帮小孩,代鹏双臂纹身。白音努尔拿铁棒子打李某脑袋一下,进屋的人都拿东西了。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白音努尔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9月18日左右,代鹏说他有个大姑在侯窑村有房子要拆,让我帮着协商多要点钱,我就找盖四兄弟浩哥帮问问。2016年9月19日,我和浩哥去侯窑村拆迁项目部,浩哥谈的,之后跟我说第二天找项目部经理。第二天我和代鹏、代亮到侯窑村拆迁项目部,代鹏、代亮跟经理谈的,之后我们就回我在小天池附近待的地方。陈某联系我、张某、代鹏,说他老叔来松原要一起吃饭,我喝了四两白酒、三瓶啤酒。吃完饭代鹏接个电话,说李某去他大姑家,说十日不搬家就扒房子。之后代鹏跟我说教训教训李某,我同意了。之后我和代鹏、张某回到我在小天池的店里取得钢管、棒球棒,我借了一辆银灰色奥迪TT,我开TT拉着张某去的侯窑村拆迁项目部,代鹏他们开了一辆黑色越野也到了,车上下来5、6个人,之后我们一起进屋。我进屋看见李某,我就拿钢管怼了李某胸口一下,项目部经理就把钢管拽住了,我打经理脸上一拳,经理就往外跑,有两三个人追,我左侧有个人拿钢管打了李某头部一下,我又用钢管打李某,李某问我们“咋地了,兄弟。”我们没人理他又有人打了李某几下,然后我们就都跑了。2、被告人代鹏的供述与辩解,我对象的大姑朱某是侯窑村人,她家房子要拆迁,我就找于天仓说能不能找人多要点钱?于天仓说问问。之后他就找盖四兄弟浩哥,我、于天仓、浩哥就去了朱某家,浩哥说回去和盖四说一声,看能不能加点钱。9月20日浩哥说不能多给钱了,你们再去项目部问问。之后我、代亮、于天仓去侯窑村拆迁项目部,屋里一胖一瘦两个男的,于天仓进屋问:李某在没在?一个村长不替老百姓办事。代亮就问:谁是主事的,我问朱某家房子的事。胖子告诉瘦子查多少平?瘦子说100多平。我们说不能,一共270平。胖子说:你们回去再看看。我们就走了,我和于天仓回于天仓的网络游戏代练公司(小天池附近),朱某打电话问能不能办,不能办不用你了。我说这事我确实办不了,之后我、陈某、于天仓、小强去吃饭,吃完饭陈某走了,我们三个回于天仓公司,于天仓给朱某打电话说:大姑咋不用了?朱某说她自己办。于天仓就生气了,打电话找杨帅、张某1、樊某,又找了两三个人到公司,在公司拿的镐把、棒球棒、钢管、类似扎枪的刀,于天仓又找一辆银灰色奥迪TT和一辆黑色现代越野,于天仓、小强坐奥迪TT,现代坐了6、7个人,我们去侯窑村拆迁项目部找李某。到后于天仓下车,看见李某在屋就摆手,我们都下车了,我看见于天仓拿钢管打李某脑袋,屋里穿衬衫的胖子就抓住于天仓拿的钢管,于天仓打胖子一拳,胖子就跑,张某1、樊某、杨帅拿棒子就追,我进屋时于天仓朝一起来的挺高挺黑的人要刀,于天仓又用钢管打李某几下,之后说走。我们出屋上车回于天仓公司,之后都回家了。五、鉴定意见1、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松)公(法)鉴(伤)﹝2016﹞08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被鉴定人徐某左眉弓裂伤构成轻微伤。2、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松)公(法)鉴(伤)﹝2017﹞11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被鉴定人李某左手第5指骨基底粉碎性骨折、左手第5掌骨粉碎性骨折、左侧第5-7肋骨3处骨折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头部瘢痕、鼻部瘢痕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六、辨认笔录1、代鹏辨认出张某、樊某、张某1;2、徐某辨认出白音努尔、代鹏;3、刘某辨认出白音努尔、代鹏;4、王某辨认出白音努尔、代鹏;5、尤某辨认出“小博”、“小鹏”。上述证据来源系侦查机关依法调取,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白音努尔、代鹏的犯罪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被告人白音努尔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白音努尔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确因房屋拆迁问题而引发,但二被告人等人以多要补偿费为由前往侯窑村拆迁项目部殴打被害人李某及被害人侯窑村拆迁项目部经理徐某,该行为已经超出辩护人所谓的伤害对象明确的范畴,应是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二被告人等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白音努尔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白音努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白音努尔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否认2016年9月20日下午去侯窑村拆迁项目部,同时否认殴打被害人李某和徐某的犯罪事实,故不能认定其行为属坦白。辩护人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白音努尔、代鹏纠集他人持凶器无故殴打他人,造成2人共计三处轻伤、三处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白音努尔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二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合理意见,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白音努尔、代鹏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代鹏所居住的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能够负责监管的实际,对被告人代鹏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音努尔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9月28日始至2018年2月27日止)。二、被告人代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王彦军人民陪审员 张雪芹人民陪审员 姚立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德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