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3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庄秀梅与陈珍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秀梅,陈珍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03执7号申请执行人:庄秀梅,女,汉族。被执行人:陈珍生,男,汉族。关于庄秀梅与陈珍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403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同时本院向银行、车管、工商、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情况,上述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法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从2017年5月起,每月25日前由被执行人支付1500元给申请执行人,直至付清时止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由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403执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带春审判员 张淼云审判员 梁胜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