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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5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厚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厚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133号申请人: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岚皋县城关镇河滨大道87号。法定代表人:熊宗新,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厚财,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申请人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厚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年10月14日(2016)陕0925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厚财应向申请人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按月利率9.225‰计算的利息及逾期资金占用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志江审 判 员 唐 玮代审判员 李永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全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