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文山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文山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1457号原告:崔某某,男,1991年11月13日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现住广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自明,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文山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某,公司经理。住所地:文山市。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文山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崔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尹兆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向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