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7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杨晓明、孙宝成等与史雪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明,孙宝成,史雪利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7民初353号原告:杨晓明,男,1981年12月28日生,满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原告:孙宝成,男,198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伊立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雪利,男,1980年9月4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明、孙宝成与被告史雪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对被告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明、孙宝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786元,减半收取139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崔利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丹丹书 记 员 李 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