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3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吴谢银与被告王满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谢银,王满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3811号原告吴谢银,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王满喜,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农民。原告吴谢银与被告王满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日立案。原告吴谢银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谢银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谢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吴谢银负担。审判员 席都达古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