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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其他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雪辉国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5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吴山良,局长。被执行人:北京雪辉国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01XXXX)。法定代表人:徐蕾,经理。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大兴人保局)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京兴人社劳监罚字[2015]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北京雪辉国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辉国际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要求被执行人雪辉国际公司缴纳罚款和加罚处罚共计40000元。我院作出(2016)京0115行审147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京兴人社监理字[2015]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雪辉国际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雪辉国际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雪辉国际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大兴人保局申请执行的罚款和加罚处罚4000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雪辉国际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京兴人社劳监罚字[2015]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潇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诗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