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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7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黄小华与袁林滚、袁海青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华,袁林滚,袁海青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7民初78号原告:黄小华,男,1963年3月16日生,汉族,星子县人。被告:袁林滚,男,1962年1月25日生,汉族,星子县人。被告:袁海青,男,1967年11月8日生,汉族,星子县人。原告黄小华诉被告袁林滚、袁海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黄小华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小华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黄小华负担。审判长  付小金审判员  徐宝芹审判员  郭菲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姨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