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28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孙继山、祝青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继山,祝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28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孙继山,男,1957年8月6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祝青松,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继山与被执行人祝青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