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5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沈阳环保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李学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环保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李学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681号原告:沈阳环保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85号。法定代表人:焦树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学鹏,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沈阳环保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鹏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沈阳环保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环保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环保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沈阳环保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浩审 判 员 王晓东人民陪审员 盛 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