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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北京广源恒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刘新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广源恒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刘新贞,唐山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249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广源恒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甲6号2幢一层1961号。法定代表人:陈曦。被执行人:刘新贞,女,汉族,1964年12月3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执行人:唐山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长宁道28号。法定代表人:张建中。被执行人:张建中,男,196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执行北京广源恒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新贞、张建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屈 岳执行员 帅廷艾执行员 谢建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旷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