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民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友林与王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林,王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字第1535号原告:李友林,男,196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世民,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超,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赵猛,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友林诉被告王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友林于2076年5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友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由原告李友林负担。审判员 李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