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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州执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洪福与被执行人丁建湖、王效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洪福,丁建湖,王效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州执字第2182号申请执行人:丁洪福,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丁建湖,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效云,女,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丁洪福与被执行人丁建湖、王效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丁洪福以本院(2014)莱州柞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效云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效云的银行存款6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英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