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4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4636汤颖妍与袁丽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丽萍,汤颖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6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丽萍,女,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颖妍,女,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苏雅路158号。负责人:钱红,总经理。上诉人袁丽萍因与被上诉人汤颖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8民初8063号民��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丽萍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袁丽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斌审判员 顾 平审判员 杨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泽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