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新民市卢家屯乡兰家窝堡村民委员会与刘庆军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民市卢家屯乡兰家窝堡村民委员会,刘庆军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81民初1865号原���:新民市卢家屯乡兰家窝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民市卢家屯乡兰家窝堡村。负责人:兰崇学,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刘庆军,男,1963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址新民市。案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原告新民市卢家屯乡兰家窝堡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庆军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中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民市卢家屯乡兰家窝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兰崇学,被告刘庆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四组南地原预留田,刘庆军退耕还林面积65亩,2016年末到期。因此地有3-5年杨树,按国家政策树不允许砍伐,没办法退地所以续包。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续包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每年每亩地收取承包费人民币150.00元,一次性交款结清,请求判令刘庆军交承包费人民币107,250.00元。被告辩称,我不同意交。我们村林地大约800亩,承包户不下15户。村里在2017年3月15日有一份决定,通知各承包户是的所承包的土地是按每亩每年人民币80.00元,规定我交人民币150.00元,我不同意。我按所有承包户统一价格交钱。经审理查明,四组南地原预留田,刘庆军退耕还林土地面积65亩,2016年末承包土地已到期。土地上有3-5年杨树未采伐。2017年4月21日,村民代表大会关于刘庆军65亩退耕还林续包与承包金的决议,决议承包期201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每亩地每年收取承包金人民币150.00元,一次性交款结清。2017年3月25日,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村防风林和绿色通道承包期已到,承包期至2027年12月31日,承包金每年每亩收取人民币80.00元。本院认为,生产资料是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总和,也是人们从事物质资料生产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在从事林业生产过程中,土地是劳动资料,树木是劳动对象,是从事林业生产所必需的两个物质条件,缺少任何一个条件林业生产就无法进行,所以,在从事林业生产过程中,树木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一同属于承包人,所以,只要树木存在,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应当自动续期。房屋和林木均是土地上定着物,均属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又均是用益物权,完全可以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应当批准的规定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规定,都诠释了用益物权的强制性,所以,约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树木未采伐的,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而灭失,应当自动续期。承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动续期至树木采伐为止的权利,并承担按时价交纳土地使用费的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树木未采伐时,发包人与承包人亦可以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动续期的期限或林木所有权的归属等问题进行协商。未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发包人享有按时价收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动续期期间的土地使用费的权利。原告发包的于2016年末到期的土地,因树木未采伐需要自动续期的土地承包户十余户,原告与承包户协商不成续期土地发包价格时,原告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土地发包价格。2017年3月25日,原告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村防风林和绿色通道土地续期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承包金每年每亩收取人民币80.00元。2017年4月21日,原告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刘庆军65亩土地续期期限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每亩地每年收取承包金人民币150.00元。先后两次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土地续期期限相同,但后决议的被告续期土地的每年每亩土地发包价格明显高于先决议的十余户的土地发包价格,也明显高于当地同种用途土地的一般发包价格,对被告��失公平,被告有权要求按照每年每亩人民币80.00元交纳承包费,故本院确认原告按照每年每亩人民币80.00元交纳承包费。按照每年每亩人民币80.00元计算到2027年12月31日止,被告续期的65亩土地应当向原告交纳土地承包费为人民币57,2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刘庆军交承包费人民币57,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人民币57,200.00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庆军向原告新民市卢家屯乡兰家窝堡村民委员会交纳续期至2027年12月31日的土地承包费人民币57,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交纳;二、驳回原告其���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2.50元,由被告刘庆军负担人民币615.00元,由原告新民市卢家屯乡兰家窝堡村民委员会负担人民币60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中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