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3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兰州市第五十一中学和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第五十一中学,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3294号原告兰州市第五十一中学,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张德友,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龙,系兰州市城关区焦家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某原告兰州市第五十一中学与被告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兰州市第五十一中学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市第五十一中学撤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兰州市第五十一中学负担。审判员 柴宗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萍????????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