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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7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贵来与张爱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贵来,张爱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7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贵来,男,1976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张爱玉,女,1983年8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王贵来与张爱玉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7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40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爱玉名下车辆档案,因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雪 百度搜索“”